医院内医患协商解决纠纷的权限
2011年5月31日,由北京市司法局、北京市卫生局、北京市财政局、北京市公安局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保监局6部门联合成立的“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”正式挂牌。北京市《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》明确规定: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,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以下的,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;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,应当通过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诉讼方式予以解决。
2019年1月18日,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等6部门下发《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》(京司发[2019]10号),明确规定:发生医疗纠纷,医患双方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妥善处理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,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以下的,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;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,鼓励通过调解或诉讼方式予以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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