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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公开制度

发布时间:2023-11-13 浏览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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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为了规范本单位的信息公布活动,保证信息公开透明,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提高本单位的社会公信力,根据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,是指本单位按照规定,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。

(二)信息公布原则

1.实事求是原则:秉持“透明公益”理念,保证信息资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;

2.依法依规原则:遵守法律、法规、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要求;

3.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: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,应尊重当事人意愿;

4.快捷方便原则:保证能够快捷、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。

(三)信息公布内容

1.基本信息:基本信息包括登记证书事项、执业许可证书事项、组织机构、机构负责人、住所、联系咨询方式等。

2.年度工作报告;

3.业务开展情况

4.捐赠信息。

(四)信息公布程序

1.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,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。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,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,妥善保管。

2.本单位应当在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。

3.本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按照法规、部门规章和本单位的规定,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对外公布。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(资产负债表、业务活动表、现金流量表)、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。

4.本单位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,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。

5.信息一经公布,本单位不得任意修改;确需修改的,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,在修改后重新公布,并说明理由,声明原信息作废。

6.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,本单位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。

(五)信息公布方式

1.本单位可以选择本单位网站、公众号、微博、报刊、广播、电视或者互 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,年度工作报告还应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。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本单位的活动地域。

2.本单位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。

(六)信息公开负责人

本单位的传播岗位人员为信息公开负责人。信息公开负责人的主要岗位职责为:

1.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机构信息公开政策及规定,并报请机构通过;

2.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,并与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配合,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信息公开。

3.维护和管理信息公开系统和平台,确保信息公开的可靠性、安全性和便利性。

4.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情况,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和反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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